一、索赔条件
于2022年2月1日-2022年4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钦鹏、黄家兵: 你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同比下降 379.95%。经查,你公司未审慎考虑并购 子公司商誉减值事项对 2021 年净利润的影响,导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十七条的 规定。陈钦鹏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家兵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齐心集团、陈钦鹏、 黄家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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