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截至2021年7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 收到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和由陈志江先生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福 建纳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贸易”)通知,获悉于 2021 年 7 月 8 日 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字 2021344 号、深专调查字 2021342 号),因纳川贸易、陈志江、张晓樱等涉嫌共同操纵“纳 川股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纳川贸易及 陈志江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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