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建设(1)

时间:2023-08-08 14:13:20 来源:本站 点击:184

一、索赔条件

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4月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4月2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中南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5 号)(简称“警示函”), 主要内容如下:

“2022 年 1 月 29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计下降的公告》。预计 2021 年度净利润为 7.08 亿元至 21.23 亿元。2022 年 4 月 26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度报告》,2021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33.82 亿元,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 业绩与预告有重大偏差的说明公告》。你公司实际业绩较预告业绩由盈转亏,未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 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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