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16年8月23日-2021年4月1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1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 诠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 202172 号、 202173 号、202174 号),因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进行立案 调查。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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