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洋

时间:2021-08-18 02:26:44 来源:本站 点击:364

一、索赔条件

       于2018年6月25日-2020年7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7月3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ST东洋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人事先告知书》。2022年1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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