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7月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7月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甬证调查字2018039号)。2020年7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0号)。
2021年1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5年12月17日宁波东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将年富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重组办法》、2005年《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针对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年富供应链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年富供应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针对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宁波东力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宁波东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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