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17年4月28日-2019年4月12日午间收盘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12日下午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甘调查通字2019002号-2019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皇台酒业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696.56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257.63 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474.33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甘肃监管局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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