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0年8月25日-2021年11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2019年11月22日,林州重机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7月16日晚,林州重机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载明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58号),证监会认定林州重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处罚包括林州重机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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