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8月26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8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冠昊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永明、王新志、赵军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7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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