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4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4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2021年12月7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澄星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37202108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同 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收到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108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 决定对澄星集团立案。2022 年 7 月 11 日,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 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3 号)。2022 年 9 月 14 日,公司、澄星集团、李兴、周忠明、江永康、王国忠、花 伟云、蒋建红、姜义平、王正海、陈劲杉、吴仕英、顾静娟收到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2]47 号);同日,李兴、周忠明、花伟云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 决定书》([2022]12 号)。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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