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暂定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1月3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 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陆文俊、 胡恩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 号)(以下 简称“《警示函》”)。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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