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条件
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10月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0月1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2021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 号)。 一、山东墨龙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 2020 年 1 月 19 日,张某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山东墨龙 235,617,000 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9.53%。2020 年 1 月 19 日, 张某荣与薛某林签署协议约定:张某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某林或其 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 198,617,000 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 24.89%;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薛某林承诺 2020 年 3 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 协议》等。1 月 20 日,薛某林向张某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该事项属于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 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 2020 年 11 月 26 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云龙参与协议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议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 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议签署 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二、山东墨龙发布的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墨龙分别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4 月 24 日、4 月 30 日发布《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 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三、律师费
我们向广大投资者郑重承诺:先打官司后收费!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赔付后,按实际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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