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已沦为实控人的提款机,公司内斗加剧堪比一场“宫斗大戏”,公司提管辖权异议拖延股民索赔诉讼,移送至管辖法院一审已开庭

时间:2021-04-12 03:42:01 来源:本站 点击:300

       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提示广大投资者,依据新《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已下发对高升控股(股票名称:*ST高升,股票代码:000971)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9月28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以上索赔条件只是律师团队认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一、案情回顾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升控股”)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 20186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19]5号)。
       2019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高升控股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等违法事实。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湖北监管局对高升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责任人员给予了警告与罚款的处罚。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振宇收到湖北监管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当事人韦振宇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董事期间,隐瞒上述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提供担保、拆借资金等重大事件,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湖北监管局决定对韦振宇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案件情况及诉讼进展
       中国证监会已查明高升控股自2017年起存在多项违法事实:1、作为共同借款人为关联方借款,实质形成关联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7笔;2、直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11笔;3、股拆借资金给关联方使用,构成关联交易1笔,违规担保规模约20亿。
       自公司违规担保被曝光后,高升控股未能围绕解决违规担保问题形成“合力”,反而是董事会内斗加剧,出现了部分董事发起罢免代表实控人利益的董事的议案事件。2019年1月20日,9名高升控股的股东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要求召开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不过提议也告失败,可能是遭到了公司董事长的默默镇压。不久上述股东便遭到反扑,董事长李耀提议召开了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吉林省高升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莹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的提案》,而面临审计的两家子公司的原股东,大部分正是此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股东。
        2020年下半年,投资者诉高升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多份一审民事裁定书。高升控股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的登记注册地点虽为湖北省仙桃市,但在该地已没有任何办公场所仅为登记注册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应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才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而本案高升控股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可以确定,因此武汉中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11月19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审理了22名投资者诉高升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实施日、揭露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原告律师认为,2017年3月16日为高升控股隐瞒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系虚假陈述最早实施日,而被告律师则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发布之日2018年3月24日是虚假陈述实施日。关于揭露日,多数原告律师以2018年9月28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之日为揭露日,而被告律师却认为揭露日应是2018年7月20日,当日公司发布《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已经披露了公司涉嫌民间诉讼相关情况。原告律师当庭表示了针对性的意见,反而认为公司于该日公告的《问询函回复》实质是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继续隐瞒,并未承认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理应不能视作揭露。
 
三、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成立,是一家云基础服务提供商,专注于云基础平台产品的研发与运营,主要向客户提供IDC(互联网数据中心)、CDN(内容分发网络)、APM(应用性能管理)和增值服务,公司股票并于2002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成功(股票代码000971)。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股东人数为2.43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3.28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0.55亿(其中流通A股8.06亿。限售A股2.5亿),总市值24.16亿,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29元/股,当日上涨0.88%。
       2020年10月31日高升控股发布《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总收入5.93亿,同比增长0.1%;实现归母净利润1139.94万,上年同期为-1054.09万元,同比扭亏为赢;每股收益为0.01元。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为25.9%,同比降低1.7个百分点,净利率为1.9%,同比提高3.7个百分点。公司近期发布2020全年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盈利8,000万元至12,000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收购的子公司商誉等计提减值准备约11,000万元,对报告期损益产生影响;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总体影响为盈利。
 
四、律师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高升控股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2月25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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