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泽退诉讼时效仅剩2月,一审判决股民胜诉且两机构连带

时间:2020-11-25 07:48:54 来源:本站 点击:305

       “最穷上市公司”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泽退”或“公司”)虽已退市,但围绕它的诉讼仍在继续,2020年1月10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1994新澳门原料免费主任刘鹏律师表示,本案涉及166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则包括华泽退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所”),诉讼涉及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49,055,400.25元。
 
一、案情回顾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12月,主要经营范围为电解镍、氯化钴、硫酸镍及其系列产品,公司于1997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0693)。
       2015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14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证券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2日和2016年12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64)与《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81)。
       2017年7月7日,公司公告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会处罚字【2017】80号)。2018年1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08号),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13-2015年上半年公司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公司将无效票据入账导致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3、2015年公司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星王集团与陕西华泽签订代付新材料项目建设款合同及公司为星王集团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4、公司2015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5年年报中披露公司为王涛向山东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2018年6月19日、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华泽退的中介服务机构国信证券、瑞华会计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作为公司的两家中介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虚假报告。
 
二、案情评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已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将华泽退、国信证券和瑞华会所起诉至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有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投资者获胜,赔付率为索赔金额的100%。在责任认定方面,法院对两个中介机构进行了责任划分,被告国信证券和被告瑞华会所均需要对华泽退索赔判决确定的被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信证券对华泽退的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华对华泽退的赔偿义务在6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也确定了本案的实施日为2014年1月10日,揭露日为2017年7月7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5日,基准价为3.72元。一审之后,被告华泽退已提起了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未对上诉案件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尚不确定。
       在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处于劣势地位,交易信息不对等也使得部分投资者损失惨重。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我们一直关注的问题。本案的一审结果很大程度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让中小投资者合法挽回损失,具有典型意义。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华泽退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1月23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刘鹏律师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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