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ST天业)已有判决,股民索赔形势利好

时间:2020-09-15 08:28:24 来源:本站 点击:291

       2018 年 5 月 2 日,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股份”或“ST天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9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5 号),公司因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被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除了给予警告和罚款外,部分还被采取了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
 
一、案情回顾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济南高新”),前身为天业股份,该公司曾经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变为ST天业,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10%变更为5%。从2019年8月开始,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多次竞拍,获得公司合计28.92%的股权,成为了公司控股股东。自2020年7月2日起,公司“其他风险警示”被撤销,公司证券简称又由“ST天业”变更为“济南高新”,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又由5%变更为10%。
       2018 年 5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8]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 2018年 5 月 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09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5 号),公司因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除了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外,部分责任人还被采取了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措施。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济南高新(ST天业)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1、公司近期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
       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康矛等5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19名当事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528.0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康矛等5名原告实际损失合计384,073.62元,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公司共同负担,该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 
       2、公司盈利能力较好,赔付能力强
       济南高新通过一系列股权运作取得天业股份的控制权后,妥善化解巨额债务、违规担保的风险,并在主营业务、经营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大力完善和优化,2019年度实现营业总收入和净利润的增加。因此,从公司目前的情况分析,中小投资者的索赔不会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济南高新的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0月21日,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且针对股民的损失计算复杂又专业,我们建议股民在咨询专业律师的前提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索赔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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